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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和医疗价格改革要避免空泛的“力度”

   日前,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出了《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》,提出了八项治理整顿措施。
 
    从“加强监管、整顿秩序、规范行为,缓解看病贵”等初衷来看,八项措施无疑是必要之举。但是就其各自特点以及不同的执行环境来看,八项措施无疑也有相对的“虚”、“实”之分。因此若想保证未来的执行效果,政府还得拿出必要的细则。
 
    笔者注意到,八项措施中,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试行从出厂环节定价格、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必要干预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、强化医疗保险对医疗费用的制约作用四项,由于所涉主体较少,环节清晰明了,因此无疑属于相对较“实”的措施,落实到位比较容易,效果也将很快显现。
 
    与上述四项相比,另外四项就相对较“虚”了。其一,“政府定价药品,在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时,加价率控制在15%以内”。从道理上讲,“15%加价率”应该是一个刚性指标,但如果对其进药渠道不能加以限制,进价本身也就不受控制,这样即使加价率不超过规定,到了消费者手中的药品,还会是高价药,加价率也就失去了意义。
 
    其二,“市场调节价药品,由生产企业标示建议零售价”。在药品监管力度较弱、流通渠道既多且乱的情况下,这样的“建议零售价”如果没有必要的生产成本、流通成本及供求参照,生产厂家很容易乱标一气。而在实际销售时,如果没有必要的合法浮动线,医院、药店可以完全不买“参考价”的账,参考价也就很难让患者受惠。
 
    其三,“规范用药行为,制定药品临床应用指南”这一条,由于对诊疗和用药的解释弹性比较大,如果没有相应的控制机制、评判规则,约束力也不会很大。
 
    其四,“加强监督检查,公开曝光典型案件”难以制定量化标准,此条的作用也难以显现。
 
    笔者以为,对于上述“实”措施,政府应该雷厉风行,以求尽快显效;而对于那些实施环境复杂、多个相关主体难以同步到位的“虚”措施,就不能寄望于“行政风暴”,更应该关注于通过配套性细则的支撑,寻求长期化、系统化解决之道。总之,面对药价虚高,我们在期待政府拿出力度更大调控措施的同时,更希望看到能够避虚求实,从容不迫地让细则保证原则,用实实在在的效果说话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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